规范的排放口是科学监测和评价排污情况的前提,根据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十条:“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,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,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、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、数量、浓度,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。”明确规定了排污单位要按规定设置排放口,不按规定设置是违法行为。
根据发布的多份标准文件、规范文件所做出的规定,废气排放口的设置规范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:
01、废气排放口设置“便于采集样品、便于计量监测、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”的原则。
02、排气筒(烟囱)应设置监测采样孔、采样平台和安全通道。
03、采样孔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。
04、采样孔位置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,设置在距弯头、阀门、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烟道直径处,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烟道直径处。对矩形烟道,其当量直径D=2AB/(A+B),式中A、B为边长。
05、采样断面的气流速度≥5m/s。
06、在选定的测定位置上开设监测采样孔,采样孔法兰内径应不少于100mm,采样孔管长应在100mm-200mm之间为佳,不使用时应用法兰盲板密封。
07、采样平台为检测人员采样设置,应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使工作人员安全、方便地操作。采样平台面积应>6㎡,周围设置1.2m以上的安全防护栏,采样平台面距采样孔约为0.5-1.5m。
08、采样平台应设置性的电源(不少于2个10A三孔插座,保证监测设备所需电力)。平台上方应建有防雨棚(防雨棚要求设置面积覆盖整个采样平台,安装照明)。采样平台易于人员到达,应建设监测安全通道。当平台设置离地面高度≥2m时,应建设通往平台的斜梯/Z字梯/旋梯,梯段宽度应不小于0.9m,爬梯的角度应不大于50°。
09、排污单位还需要进行排污口规范化设置,其中包括提交相关资料申报以及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。
排污单位应严格按照环评审批意见和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,不得擅自增设、移动、扩大和改变排污口,不按规定设置排污口,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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